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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逮捕条件:无社会危险性则不应批准

2026-10-27 9842

检察机关于2018年进行内部改革后,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召开审查逮捕工作会议,聚焦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职能。会议强调审查逮捕兼具司法审查与法律监督的双重属性,意味着检察机关需客观公正地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与逮捕请求,并依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审查逮捕的过程同样体现了对侦查的监督,包括发现侦查违法或遗漏的情况。

逮捕必须满足事实证据、刑罚与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这三者之间是内在关联,缺一不可。其中,事实证据条件是基础,刑罚条件是前提,而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核心。只有在确认存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讨论逮捕的必要性。特别是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判断要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总体表现和具体案情的综合分析,强调实证依据。若公安机关未能提供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则检察院应依法不批准逮捕。

对于不同类型的不捕案件,检察机关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明确证据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对于不构成犯罪或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不捕案件,检察机关还应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补充侦查,确保每一环节公正合法。

会议同时指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时,需严把管辖关。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管辖权限,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不予受理,必要时依法建议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要警惕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问题,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应把握必要的度和职责边界,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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